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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學院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校師生員工和其他組織、個人依法獲取學校各類信息,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體制,促進依法治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等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學校在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國有資產(chǎn)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chǎn)生、制作或者獲取的,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均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全面、高效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第四條  建立健全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和學校安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學校發(fā)現(xiàn)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wěn)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學校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辦學規(guī)模、校級領導班子簡介及分工、學校機構設置、學科情況、專業(yè)情況、各類在校生情況、教師和專業(yè)技術人員數(shù)量等辦學基本情況;學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制度、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相關制度、年度報告;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安排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二)招生考試信息。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分批次、分科類招生計劃;保送、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和藝術特長生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資格及測試結果;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分批次、分科類錄取人數(shù)和錄取最低分;招生咨詢及考生申訴渠道,新生復查期間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結果;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專業(yè)目錄、復試錄取辦法,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yè)招收研究生人數(shù);參加研究生復試的考生成績;擬錄取研究生名單;研究生招生咨詢及申訴渠道。

(三)財務、資產(chǎn)及收費信息。財務、資產(chǎn)管理制度;受捐贈財產(chǎn)的使用與管理情況;校辦企業(yè)資產(chǎn)、負債、國有資產(chǎn)保值增值等信息;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收支預算總表、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收支決算總表、收入決算表、支出決算表、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收費項目、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及投訴方式。

(四)人事師資信息。校級領導干部社會兼職情況;校級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情況;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校內中層干部任免、人員招聘信息;教職工爭議解決辦法。

(五)教學質量信息。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總數(shù)的比例、教師數(shù)量及結構;專業(yè)設置、當年新增專業(yè)、停招專業(yè)名單;全校開設課程總門數(shù)、實踐教學學分占總學分比例、選修課學分占總學分比例;主講本科課程的教授占教授總數(shù)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課程占課程總門次數(shù)的比例;促進畢業(yè)生就業(yè)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服務;畢業(yè)生的規(guī)模、結構、就業(yè)率、就業(yè)流向;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質量年度報告;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本科教學質量報告。

(六)學生管理服務信息。學籍管理辦法;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guī)定;學生獎勵處罰辦法;學生申訴辦法。

(七)學風建設信息。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guī)范制度;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授予學位的基本要求。

(八)學位、學科信息。擬授予學位同等學力人員資格審查和學力水平認定;新增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yè)學位授權點審核辦法;擬新增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yè)學位授權點的申報及論證材料。

(九)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中外合作辦學情況;來華留學生管理相關規(guī)定。

(十)其他信息。巡視組反饋意見,落實反饋意見整改情況;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預警信息和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校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本條款第(二)、(三)項所列情形的學校信息,經(jīng)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黨委(校長)辦公室組織實施、工會協(xié)同推進、紀檢監(jiān)察機關監(jiān)督檢查和廣大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各單位、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為成員的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黨委(校長)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xié)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tǒng)一受理、協(xié)調處理、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五)協(xié)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推進、監(jiān)督學校各職能部門和教學單位的信息公開;

(七)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和考核;

(八)承擔其他與信息公開有關的事項。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黨委(校長)辦公室(黨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的涉密審核工作,對有關單位提交的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各單位(部門)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做好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各項工作,并積極配合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相關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三條  對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通過學校網(wǎng)站、校報???、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fā)布會、年鑒、會議紀要、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并根據(jù)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四條  學校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公布和更新。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以及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等內容。

第十五條  學校以及各單位(部門)的規(guī)章制度應匯編成冊,置于學校有關辦公地點、圖書館、綜合檔案室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其中,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應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向其發(fā)放。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guī)定主動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對于屬于經(jīng)常性工作中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授權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自行審核公開。

對于其他可能影響社會公眾、師生員工利益的重大信息,應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公開:

(一)各單位(部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公開范圍、公開方式,及時報請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送的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核,確定實施公開的單位、公開范圍及公開方式。

擬公開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送交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對于一些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報請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仍難以確定的,報上級有關部門審定。

(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分類編號,及時進行公開;并對信息公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整理歸檔,以作為有關方面考核的依據(jù)。

第十七條  屬于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學校信息的,需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安徽科技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但須申請人簽名確認。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信息公開,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學校信息公開申請的,受委托人須提供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受理,根據(jù)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分別處理并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屬于學校職責范圍應當公開但尚未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公開的時間和查詢方式;

(四)不屬于學校公開職責權限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七)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jīng)作出答復的,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申請?zhí)峁┬畔r,按照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提供信息過程中發(fā)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各單位(部門)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把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單位(部門)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條  學校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負責組織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編制并公布學校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學校各單位(部門)于每年930日前將本單位(部門)上一學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學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學校接受省教育廳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配合做好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網(wǎng)站設立信息公開意見箱和校長信箱,聽取師生員工、社會公眾及組織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認為學校職能部門沒有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紀檢監(jiān)察機關投訴。收到投訴的單位(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投訴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對相關單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或相關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jīng)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jīng)費保障。

第六章  

   第三十條  各單位(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進一步明確本單(部門)位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提高信息公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條  已經(jīng)移交檔案工作部門的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科技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安徽科技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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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發(fā)布時間:2016年10月29日 08:26 作者: 文章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