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工委〔2011〕41號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高等學校黨風廉政建設
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現(xiàn)將《安徽省高等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高等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推進高等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和省委、省政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實施辦法》及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高等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為推進高等教育事業(yè)科學發(fā)展提供堅強保證。
第三條 高等學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tǒng)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xié)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校風學風建設和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高等學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范圍
第五條 高等學校黨委對本校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書記對本校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黨委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高等學校行政領導班子對本校行政序列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校(院)長對本校行政序列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高等學校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二級單位黨組織正職領導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行政正職領導對本單位行政序列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副職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章 責任內容
第八條 高等學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及時貫徹落實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二)結合實際每年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及時進行責任分解,并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三)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反腐倡廉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guī)制度,加強領導干部廉政教育,加強師德師風教育,加強學生廉潔教育,推進校園廉政文化建設;
(四)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guī)制度,推進制度創(chuàng)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
(五)強化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加大對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的監(jiān)管力度。建立健全決策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xié)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六)認真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對本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年向上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專題報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七)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jiān)督機制,嚴格按照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八)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學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九)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
(十)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黨委會向黨代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將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高等學校黨委書記、校(院)長是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huán)節(jié)親自協(xié)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領導、指導和督促制定學校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和責任分解意見,組織召開全校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
(二)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明確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并聽取班子成員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匯報;
(三)監(jiān)督檢查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對班子成員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jiān)督,對發(fā)現(xiàn)的違紀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廉政談話,督促其糾正,對發(fā)現(xiàn)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報告;
(四)每年應當組織一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和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檢查情況專題報告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
(五)對管轄范圍內發(fā)生的違紀違法案件,應當領導、督促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紀依法予以查處,及時排除查辦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擾;
(六)嚴格執(zhí)行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認真查處和糾正違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的問題;
(七)認真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高等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
(八)積極推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充分發(fā)揮工會、教代會、職代會、學術委員會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權利;
(九)帶頭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十條 高等學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協(xié)助黨委書記、校(院)長抓好本校的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二)向領導班子正職主動報告?zhèn)€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報告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及時報告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事項。
(三)對分管部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指導與監(jiān)督。結合部署業(yè)務工作,對分管部門、單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對業(yè)務工作中涉及黨風廉政的事項嚴格審核、嚴格把關,對發(fā)現(xiàn)的違紀違法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加強預防腐敗措施的研究和落實。
(四)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單位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督檢查制度執(zhí)行情況,督促整改存在的有關問題;
(五)發(fā)現(xiàn)分管部門、單位有違法違紀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與分管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廉政談話;
(六)發(fā)現(xiàn)分管部門、單位有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要親自過問,親自協(xié)調。并及時向黨委書記、校(院)長匯報,支持配合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查處;
(七)帶頭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成立黨委書記任組長,校(院)長任第一副組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和審計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聽取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匯報,提出加強責任制工作的指導意見;不斷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機制和制度;
(二)就本校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提出分解意見,明確相關單位的主管和協(xié)同責任,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對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組織開展對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四)向學校黨委報告學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紀委,承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年度分解意見,主要責任單位和協(xié)同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主要責任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主要工作任務,制定落實計劃,明確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具體目標和工作措施,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將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本單位、本部門的業(yè)務工作之中,完善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腐??;
(三)積極主動地向分管領導請示匯報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根據分管領導意見抓好落實;
(四)督促協(xié)同責任單位按時完成任務,與協(xié)同責任單位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共同完成所承擔的分工任務;
(五)對所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和監(jiān)督檢查,匯總所承擔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報分管領導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
協(xié)同責任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加強與主要責任單位聯(lián)系,明確自身承擔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確定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抓好工作落實;
(二)積極參加協(xié)調工作會議,按照工作職能和任務部署,配合做好相關職能工作;
(三)認真履行職責,結合工作實際,進行任務再分解,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協(xié)辦任務;
(四)積極配合主要責任單位開展監(jiān)督檢查,針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不足,研究制定改進措施和辦法;
(五)按主要責任單位要求,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 檢查考核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委應當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結合進行,也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第十四條 對高等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檢查考核組組長。對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由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檢查考核組組長。
第十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檢查考核前的情況收集工作,主動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了解被檢查考核單位的有關情況,如有重要情況應提前告知檢查考核組。
第十六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情況;
(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zhí)行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情況;
(四)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情況;
(五)違紀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六)人民群眾對反腐倡廉工作的滿意度。
第十七條 檢查考核按照述職述廉、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查閱資料、情況反饋和談話提醒等步驟進行。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應當在檢查考核中述職述廉。領導班子應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內容述職述廉。領導干部按照下列內容述職述廉: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履行崗位職責和學習、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情況;
(二)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職責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遵守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情況。
(二)、(三)項應當作為述職述廉的重點。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述職述廉采取大會形式,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其他考核對象述職述廉采取書面報告形式。
第二十條 在述職述廉的基礎上,檢查考核組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貫徹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年度工作情況進行民主測評。
第二十一條 檢查考核期間,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民意調查。民意調查的代表應當是學??萍壱韵路穷I導職務工作人員,以及教學、科研中級職稱以下教職員工。逐步加大民意調查比重。
第二十二條 檢查考核組應當采取個別談話的方法了解檢查考核對象履行工作職責、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檢查考核組應當圍繞考核標準,查閱反映有關工作的原始資料。主要包括年度述職述廉報告、工作文件、會議記錄、年度考核自查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檢查考核組在檢查考核結束時應當向被檢查考核單位反饋情況。主要包括:檢查考核工作開展情況;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情況;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履行工作職責、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 檢查考核結束后,檢查考核組應當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考核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考核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向學校黨委書面報告。黨委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委應當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情況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并存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檔案。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jiān)察和組織人事部門協(xié)助黨委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領導干部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二十九條 黨委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走訪座談、社會問卷調查等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價機制,動員和組織黨員、群眾有序參與,廣泛接受監(jiān)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校、本單位、本部門發(fā)現(xiàn)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四)疏于監(jiān)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fā)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tǒng)計等法律法規(guī),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領導班子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有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領導干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有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應當追究責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應當追究責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三十五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辦法或者有關規(guī)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或者有關規(guī)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上級主管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地方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對高等學校黨委實施責任追究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高等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對二級單位實施責任追究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黨組織關系在省委教育工委的高等學校。其他高等學校可參照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各高等學??山Y合本校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紀工委、省教育廳監(jiān)專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發(fā)布的《安徽省高等學校貫徹落實<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皖教工委〔1999〕35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教育 院校 黨風廉政 責任制 辦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jiān)察廳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辦公室 2011年12月2日印發(fā)
主動公開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