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改進我校外籍教師管理與服務工作,充分發(fā)揮外籍教師在教學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外籍教師聘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外籍教師,包括我校聘用的長期語言類外籍教師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外方合作院校派遣的專業(yè)課教師。
第二條 聘請外籍教師任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外國語學院和國際合作辦學項目教學工作需要,提高學生外語交際能力和留學考試通過率;濃厚外語學習氛圍,促進中外文化交流。
第三條 聘請外籍教師的基本原則是:以我為主,按需聘請,加強管理,為我所用,注重效益。
第四條 外籍教師管理部門是學校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外籍教師任教的二級學院配合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二、教學管理
第五條 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及時向外籍教師介紹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教學制度和學校的基本情況、辦學目標、教學計劃和外語教學相關要求。
第六條 外籍教師須按照我校特定的教學要求以及學生具體情況實施教學,并制定相對靈活的教學計劃。具體教材的選用,由相關二學院、教學和外事管理部門,與外籍教師會商確定。外國語學院負責審查外籍教師選用的教材和參考資料。
第七條 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外籍教師聘請管理與服務;由外籍教師任教的二級學院選派合作教師,負責日常教學聯(lián)絡與協(xié)調。外籍教師任教的二級學院相關專業(yè)教師要經常隨堂聽課,向外籍教師學習專業(yè)知識和教學方法。
第八條 根據教學工作實際需求,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在簽訂聘用協(xié)議書時,明確外籍教師教學工作量和應當承擔的臨時性相關教學輔導與指導工作職責。
第九條 鼓勵外籍教師采用不同的方法手段進行教學,及時聽取他們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凡有利于改進教學而又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給予采納并付諸實施。對不合理的或暫時做不到的,應耐心地解釋交流。
第十條 外籍教師任教期間,相關學院應定期不定期安排中方教師跟班聽課或組織觀摩教學,及時了解外籍教師的教學情況,定期進行教學質量檢查,保證教學計劃的實施。
第十一條 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和相關學院,負責向外籍教師提供必需的教材、參考資料、工具書和教學設備。
第十二條 外籍教師可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以教學、科研為內容的業(yè)務學習和專題討論等活動。所涉學科專業(yè)教師應經常與外籍教師交換意見,及時解決他們在教學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第十三條 外籍教師不得隨意調整課程,不得利用教學時間外出旅行和參觀、游覽。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課,須事先向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提出申請并獲得教務處批準。
三、聘用管理
第十四條 外籍教師的聘用管理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具體負責,學校其它相關部門予以協(xié)助;教學管理由學校相關學院和教務處負責,外事處予以協(xié)助。
第十五條 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負責辦理外籍教師來華工作許可證、居留許可等合法工作、生活文件。外籍教師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及時辦理其來華工作許可證、居留許可等注銷手續(xù)。
第十六條 外籍教師應嚴格遵守我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應事先提交書面請假條,并須征得外事、教學主管部門的同意。外籍教師無故缺課,應給予嚴厲的批評,并視情節(jié)扣除相應的工資;情節(jié)嚴重者,應按聘用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直至解聘。
第十七條 外籍教師可自愿參加我校組織的各項文娛、體育活動。相關部門應為豐富他們的業(yè)務文化生活創(chuàng)造條件。
第十八條 嚴禁外籍教師擅自在外打工、兼職;違者將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提請公安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 禁止外籍教師在課堂教學和校園內傳教或宣傳宗教思想,違者將予以辭退;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相關部門查處。
四、生活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長期語言類外籍教師聘用期間的工資待遇,依學歷、職稱、經歷和學科性質而定,并享受國際機票和旅游補貼、醫(yī)療補助、意外保險,住房、通訊和水電等生活補貼,具體標準以聘用合同形式明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外方合作院校派遣的專業(yè)課教師待遇,根據合作辦學雙方相關協(xié)議確定。
第二十一條 外籍教師的工資、國際旅費、各類生活補貼和差旅、辦公費等,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負責管理、核算和發(fā)放。
第二十二條 外籍教師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尊重中國人民的文化習俗、生活習慣及宗教信仰,不得做出有損于中國人民感情的事。違者,按聘用合同追加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籍教師公寓內,不得擅自留宿他人。違者,將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直至解聘。
第二十四條 外籍教師應注重儀表,不得在校園公共場所吸煙、吐痰,不準穿背心、拖鞋進入課堂。違者,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外籍教師在外教公寓內,單獨與異性學生接觸;或單獨與異性學生外出旅行。違者,將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辭聘。
第二十六條 外籍教師應與本校職工一樣嚴守校規(guī)校紀,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有事須先向主管部門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違者,將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條 外籍教師須愛護外教公寓和教室內的家用電器、辦公家具和教學設備設施等。外籍教師離任前,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清點交接;如有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 外教教師到職后,應認真學習并掌握如何正確使用家用電器、生活設施和教學設備等;在合作教師協(xié)助下,熟悉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交通線路等,到銀行開設賬戶。
第二十九條 外籍教師應與中方教師、學生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如遇沖突或無法溝通的問題,,應通過合作教師向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等相關部門及時反映,妥善解決。
第三十條 外籍教師如須到校外就診,可申請相關部門派遣人員陪同,醫(yī)療費由其本人支付。
第三十一條 外籍教師在華工作期間,享受中國節(jié)假日。如遇本民族節(jié)假日,可申請休假;但是,耽誤的課程必須補上。
第三十二條 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外籍教師寒暑假起止時間,以利于他們安排相關活動。
五、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外籍教師在到達我校24小時內,須到公安部門辦理外籍人員住宿登記手續(xù)。入境30天內,配合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居留許可。
第三十四條 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指派管理人員和合作教師,幫助外籍教師盡快熟悉工作和生活環(huán)境,了解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講解必要的安全常識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 外籍教師必須在學校提供的公寓內居住,禁止在公寓內單獨輔導學生。違者,給予批評教育。
第三十六條 外籍教師外出時,務必鎖好房門、關閉窗戶和水龍頭、燃氣閥門等;否則,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外籍教師個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外籍教師在公寓內使用各種電器設備設施前,須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指派專人講解示范,確保使用安全。如在使用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設備設施損壞,由外籍教師自行出資維修;導致人身傷害的,我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八條 嚴禁外籍教師私自在公寓內拉線接電、使用大功率用電器;發(fā)現設施設備出現故障,要及時向合作教師提出報修。我校將派專人檢查維修,確保水電和燃氣使用安全。
第三十九條 學校安排外籍教師參加社交或者社會公益活動,須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選派專人陪同。
第四十條 外籍教師在中國境內外出旅行期間,應對其交通、人身和財產安全負完全責任;并及時向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通報其行程路線和旅店信息,以便緊急聯(lián)絡。
第四十一條 外籍教師參與聘用合同以外的活動,須經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同意并報請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安徽科技學院外事處(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心)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