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六條禁令以及安徽省委省政府三十條規(guī)定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教職工出國(境)管理工作,促進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安徽省省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4〕104號)、《安徽省省直黨政機關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527號)等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科技學院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和因私出國(境)的各種活動情形。教職工出國(境)留學或訪學,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因公與因私出國(境)內涵界定
因公臨時出國(境),是指使用學校經費(含各類科研課題經費、專門項目經費)出國(境)友好訪問、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短期研修培訓,其經費開支須辦理財務審核、報銷手續(xù)的公務活動。因私出國(境)活動,是指教職工自費出國(境)旅游觀光、探親訪友、就醫(yī)等活動。
第三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主要形式
(一)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出國(境)培訓、國際友好訪問、國際學術交流、國際科研合作等活動。
(二)國內合作單位(地方政府、各類企業(yè)、科研院所等)組織的專項出國(境)培訓、國際友好訪問、國際學術交流、國際科研合作等活動。
(三)安徽科技學院自行組織的國(境)外專項培訓、國際友好訪問、國際學術交流、國際科研合作、短期出國(境)研修訪學(3個月以內)等活動。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的境外停留時間
(一)境外停留時間,從離境之日起算,抵境之日為截止時間,包括國際旅途時間在內。
(二)赴國(境)外訪問交流、考察洽談合作項目的,出訪一個國家不超過5天,出訪兩個國家不超過8天,出訪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不超過10天。赴臺參訪時間不超過7天。
(三)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科研合作交流的,其境外停留時間,以邀請函和具體行程安排為準。
(四)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境外停留時間最短21天、最長90天。赴臺培訓時間,依據(jù)培訓行程安排確定。
第五條 出國(境)審批程序
(一)教職工因私出國(境),須按照學?!蛾P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暫行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須向黨委組織部提交申請,經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同意后,方能辦理(領?。┮蛩匠鰢ň常┳C件(護照/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地區(qū)通行證),辦理簽證(簽注)。
(二)我校自行組團出國(境)開展訪問交流、研修培訓等活動,由外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jù)活動內容研究提出初步人選;教職工參加雙跨團組出國(境)開展公務活動的,根據(jù)上級主管部門和專業(yè)性學術團體的組團通知及外方邀請函、詳細行程表,由外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初步人選;教職工應邀出國參加國際學術交流、開展科學研究等活動,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交外方邀請函和詳細行程表,經所在單位(部門)和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提交外事部門初審。所有因公出國人員,須報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團組人選為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須報經黨委會研究審定。
(三)因公臨時出國(境)活動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jiān)督。公示內容包括:出訪國家和地區(qū)、出國活動內容、出國時間、出國人員名單、經費預算等;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六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遴選原則
(一)因公出國(境)活動,堅持因事定人原則確定出國人選,不搞照顧性安排。
(二)教學科研人員,根據(jù)學科建設需要和科研任務計劃安排,由科研部門、人事部門會同外事部門,研究提出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交流、開展科學研究等活動人選。
(三)校級領導干部,根據(jù)分管工作需要和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確定出國(境)訪問交流和培訓人選。學校黨政一把手一年內,不能同去一個國家或地區(qū)。
(四)科以上管理干部,根據(jù)業(yè)務工作需要,由外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出國(境)訪問交流和培訓初步人選。
(五)夫妻同為我校處以上領導干部的,兩年內只能選派一人參加因公出國(境)訪問交流(國際學術交流除外)。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護照與簽證辦理
(一)我校自行組團出國訪問和培訓,教學科研人員單獨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科研合作交流,由外事處向省教育廳或省外辦提交出訪請示等材料;省外辦批準并出具《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后,由外事處辦理公務普通護照和簽證。
(二)參加雙跨團組出國訪問、培訓,由外事處向省教育廳或省外辦提交出訪請示和組團單位的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和《任務通知書》等材料;省外辦批準并出具《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后,由外事處協(xié)助辦理公務普通護照和簽證。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
(一)因公臨時出國(境)活動實行計劃審批管理,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顚S?。外事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根據(jù)教育國際交流工作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出國(境)訪問交流和研修培訓計劃與經費預算,按預算審批程序審定。未列入年度出訪計劃和經費預算的出國(境)活動,一律不予安排。
(二)年中追加或立項的科研課題經費、師資培養(yǎng)培訓經費以及省財政下達的專項經費,明確列有出國(境)預算科目的,在經費預算年度內,可用于支付相關出國(境)活動費用。
(三)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出國簽證費、保險費、防疫費、國際會議注冊費等),具體標準按《安徽省省直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4〕104號)執(zhí)行。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標準,按《安徽省省直黨政機關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527號)執(zhí)行。
(四)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學校組織的出訪團組和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外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
(五)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支出,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學校組織的出訪團組出國費用和教學科研人員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出國費用,以暫借方式通過財務部門向省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申請,由出訪團組統(tǒng)一掌握、包干使用。參加雙跨團組的人員出國費用,由財務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至組團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一律以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
(六)報銷出國費用,須向財務部門提供省外辦出具的《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或省臺辦《赴臺批件》)、護照復印件(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出國培訓的還須提交《出國培訓審核件》。參加雙跨團組的出國人員,回國后憑組團單位發(fā)票報銷。其他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填寫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費用支出匯總單,憑有效原始票據(jù)據(jù)實報銷。國外消費票據(jù),須用中文標識開支內容、時間和金額等消費信息。
第九條 公派長期出國(境)人員管理
公派出國(境)訪學、留學時間超過3個月的教職工,出國(境)前須與學校簽訂服務期合同,明確責權利和相關待遇,具體手續(xù)由人事部門會同外事部門共同辦理。
第十條 出國(境)證件收繳
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回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外事部門上繳普通公務護照;或向黨委組織部上繳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返校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黨委組織部上繳因私護照/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十一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總結交流
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返校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外事、科研、人事、教務等相關部門提交出國(境)訪問交流或研修培訓情況報告,并在一個月內通過一定形式交流分享出訪心得體會,或作專場學術報告。因公出訪交流團組和培訓團組返校后3個工作日內,應撰寫、發(fā)布因公出訪和培訓新聞報道。
第十二條 監(jiān)督檢查與違規(guī)處理
(一)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外事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尊重國(境)外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持舉止文明、形象良好。
(二)外事、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聯(lián)合檢查。財務部門定期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定期對因公臨時出國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由財務部門及時公開、接受師生監(jiān)督。
(三)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和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來情形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1、無預算或未經財務、外事部門同意出國的;
2、違規(guī)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3、擅自提高出國經費開支標準的;
4、虛列團組級別、人數(shù)、國家數(shù)、天數(shù)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5、使用虛假發(fā)票報銷出國經費的;
6、出國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游行為的。
(四)黨員干部違規(guī)辦理因私護照/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的;黨員出國期間擅自脫離組織出走,或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從事外事、機要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與國(境)外機構、人員聯(lián)系和交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條款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教職工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訪問交流、研修培訓、科學研究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外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