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普通高校廣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中央和省共同出資設立了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認真做好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現(xiàn)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評選范圍和條件
參評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習成績優(yōu)秀(上學年課程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原則上單科成績不低于65分),評審年度中獲得各類獎勵較多者優(yōu)先;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二、獎勵標準與名額分配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資助標準和名額原則上以省教育廳下達的標準和名額等額評審,按比例分配到各教學院(部),適當向農林類專業(yè)學生傾斜。
三、評審程序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1、評審工作在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由學生處統(tǒng)一安排,各教學院(部)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具體負責。
2、各教學院(部)要廣泛宣傳,嚴格評審條件和工作程序。在學生個人申報、班級評議的基礎上,結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由教學院(部)分管領導在限額內根據評選條件預審后,提交教學院(部)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初步人選名單,初步人選名單公示 5天,無異議后,各教學院(部)將初步人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3、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教學院(部)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時將審定結果報省教育廳審批。
4、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四、獎學金發(fā)放與管理
1、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2、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五、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